特別提示
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、準確、完整,沒有虛假記載、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。
重要內容提示
本次會議召開期間無提案的增加、否決或變更。
一、會議召開和出席情況
(一)會議召開情況
珠海華潤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“本公司”或“本行”)2015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(以下簡稱“本次會議”或“會議”)于2015年12月2日在珠海市九洲大道東1346號珠海華潤銀行大廈3樓301會議室召開。本行董事會負責召集本次會議并由魏斌先生主持了本次會議。
(二)會議出席情況
出席本次會議的股東及股東授權代表共有5人,代表本公司有表決權股份5,092,471,683股,占本公司總股本的90.3267%。本公司部分董事、監事、高管人員、見證律師和其他有關人士列席了會議。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開符合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》和《珠海華潤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》的規定。
二、議案審議情況
出席會議的股東(含股東授權代表)通過現場記名投票的方式,審議并通過了如下議案:
議案一 關于選舉劉曉勇先生為本行第五屆董事會董事的議案
參加表決的股份數5,092,471,683股,其中同意5,092,471,683股,反對0股,棄權0股。同意股數占出席會議股東(包括其授權代表)所持表決權的100%。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(包括其授權代表)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,此項決議案作為普通決議案獲通過。
議案二 關于修改《珠海華潤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》的議案
參加表決的股份數5,092,471,683股,其中同意5,092,471,683股,反對0股,棄權0股。同意股數占出席會議股東(包括其授權代表)所持表決權的100%。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(包括其授權代表)所持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通過,此項決議案作為特別決議案獲通過。
三、律師見證情況
北京市中倫(深圳)律師事務所律師出席了本次股東大會并出具了法律意見書,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、召開等相關事宜符合法律、行政法規、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;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、召集人資格合法有效;會議的表決程序、表決結果合法有效;股東大會決議合法有效。
四、備查文件
1、珠海華潤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;
2、北京市中倫(深圳)律師事務所關于珠海華潤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。
珠海華潤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
2015年12月2日